在微信群聊天已经成了我们生活的常态
网络聊天虽然便捷,但也不能“乱聊”
今天,让我们一起看看,在网络上发言不当,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吧(在线登报,支付宝搜索:跑政通)
案件回顾
方某和游某系同一小区的业主
方某同时也是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
近日,游某因不满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方某在涉及游某的物业纠纷中的处理方式
便在小区业主微信群(该微信群有271人)对方某发布了一定数量带有侮辱性言语的语音以发泄其不满情绪
就骂你!你拿我怎么样?
我要去法院起诉你!
于是,方某以游某毁损其名誉为由向平潭法院起诉要求游某向其赔礼道歉
经法院审理认为
游某本应以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理,但其在多达271人的微信群中,连续多次针对性、煽动性地对方某进行谩骂,并对方某的人格进行指责和贬损,客观上已造成群成员对方某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在一定范围内给方某造成了不良影响。游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已侵害了方某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游某在其发布语音的微信群中公开向方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法院审核。
法官说法
一、侵犯名誉权的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侵犯公民名誉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一定影响。
二、侵犯名誉权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如果侵权人拒不道歉或道歉声明内容无法通过法院审查怎么办?
若侵权人拒不道歉或道歉声明内容无法通过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四、在何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01.扫码进入后,地域一定要选择正确,否则没当地报纸。
02.如遇到没有格式的,可以自己编写。或者联系客服定稿,免费电话:400-110-9919,微信定稿:874988
03.快递地址一定要填写正确,见报后当天快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