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书面通知业主交房,而是在报纸上刊登交房公告,被业主以违约告上法庭索赔8万余元违约金。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登报公告不算数,赔偿业主违约金3.2万元。(在线登报,支付宝搜索:跑政通)
2005年3月22日,李苓 (化名)与一家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书面通知交房。2006年5月19日,房产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交房通知,要求业主于2006年5月28日至5月31日办理交房手续。但李苓一直没有前往该公司办理交房手续。李苓认为,房产公司延期交房达486天,根据合同约定应向其支付违约金,李苓要求判令该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并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公司应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李苓送达交房通知,其以公告形式送达交房通知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李苓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后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对其购买的房屋不管不问,造成房屋在起诉前未实际交付,亦有过错。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李苓违约金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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